上次的提到,在英文的人為用法標準裡,有很多所謂的 prescriptive rules ——這些「規則」其實並不是根據英文文法結構邏輯,而是被硬作出來的。
上次的例子是學生問我的:「是不是只有 we 和 I 才可以用 shall?」——當然不是。那只是個完全不符合真正文法的 prescriptive rule。
這次再「介紹」另一個經典例子:
👉「不要用 split infinitives。」
所謂 infinitive,就是英文動詞的「基本字形」——沒有任何字尾變化的字形。當動詞基本字形在英文子句中出現時,常常會有標記字 to,大家應熟悉。
例如:
I bought flowers to surprise her.
我買了花要給她一個驚喜。
這裡的 to surprise her 就是一個基本動詞組(infinitive phrase),當中基本動詞字形「surprise」由「to」標記。
那麼,這個 prescriptive rule 說:
標記字「to」和基本動詞字形之間,不可以插入其他修飾語。
但實際上,在真正文法裡,這位置完全可以插入副詞,而且很自然。😅
例如大家可能聽過美國著名的科幻劇 Star Trek(《星空奇遇記》)。片頭的任務宣言是:
“To boldly go where no man has gone before”
「大膽地去到從未有人去過的地方」
這裡的 to go 中間就插入了副詞 boldly,這在英文結構上完全正確,也聽起來很自然。
但根據「不要用 split infinitive」的 prescriptive rule,這樣就是「錯文法」。🙄
而最荒謬的是:
👉 這個「規則」的由來,竟然是因為拉丁文!
拉丁文的基本動詞字形是一個完整的字形,沒有像英文一樣用 to 來標記。所以在拉丁文裡當然不可能「split」。
結果因為拉丁文在歐洲歷史上曾是學術和文化語言,一些想「操控」英文的人就提出:
「既然拉丁文的動詞不能 split,那英文的 to + infinitive 之間,也要不能 split!」
就這樣,一條完全沒有邏輯、違反英文真正結構的規則,就這樣被「硬作」出來。
所以你說,語言學家看到這種東西,能不反白眼嗎?😮💨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