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該擔心的真正文法 (🆚不用擔心的人為標準)

上次我提到,「真正」文法,就是母語人士在日常組成句子時,句子所受到的系統性規範;語言學家只是從母語人士真實說出來的句子裡,去分析、推論這些規律。

但現實中,還存在很多「人為」的用法標準,而這些標準往往跟真正文法有出入。如果學外語的人不了解這一點,就很容易產生誤會,甚至影響學習,把學習精神放了在錯誤的地方。

關於人為用法標準,我之前分享過兩種例子:

  • 一種是真正源自英文歷史中的文法規律,但「跟不上」現今文法演變,變成反映不了現今的文法現況(如「who」和「whom」字形的逐漸合併)

  • 另一種是「從一開始就完全被人硬作出來」的規則——語言學家叫這些東西 prescriptive rules。例如之前說過的:「只有 we 和 I 才可以用 shall」❌「不要用 split infinitives」❌


這次再說一個「prescriptive rule」的例子,用它來做出發點,談談大家究竟要把精神放在甚麼地方,不用浪費精神在甚麼地方。

英文有另一個人為硬作的「prescriptive rule」是:「不要有 hanging prepositions」(「不可以」有介詞獨自「懸掛」在句子最後)。

例句:This is the company that I worked for.(這是我曾工作的公司)

這裡有一個 關係子句(relative clause),用來修飾名詞組 the company:

[ that I worked for ]

如果把這個子句還原成普通子句,會是:

I worked for the company.

要把這句變成關係子句的話,我們要用關係代名詞 that(或 which) 來代替被形容的「the company」:

I worked for that.

然後根據關係子句的結構規律把代名詞 that 移到子句最前,所以變成:

[ that I worked for ]

加去「the company」後面形容它就變成:

…the company [ that I worked for ]

這種把介詞留在最後的關係子句結構,在英文裡完全正確,而且非常自然。

不過,也可以選擇把整個介詞組(包括介詞)一起移到前面:

…the company [ for which I worked ]

(注意:當整個介詞組移前時,就不會用 that 作為代名詞。)

兩種方式在結構上都正確,但實際用法上,母語人士更常用介詞留後的版本:
the company [ that I worked for ]

the company [ for which I worked ],則是較不自然的(很多時侯只是在特別正式的書寫中才會故意這樣移)。

然而,那條「prescriptive rule」卻硬要說:
「the company that I worked for」是錯的,因為有介詞「hanging」在最後!😅

這正是令語言學家最頭痛的地方。因為這樣的人為規定,既不符合英文的結構邏輯,也不符合母語人士的自然用法。

對外語學習者而言,真正的錯是,反而是很多學生會說:
This is the company that I worked. ❌

這個關係子句的內部結構中,本是有「for the company」這個介詞組的,所以,一定不可以沒了介詞「for」,少了「for」,雖然只是「少了一個字」,但就變成不符合英文真正的文法結構規律,整個關係子句的結構都錯了。母語人士是不會組成這樣的句子的。

This is the company that I worked for ——留著 for 在最後——完全正確。

所以,說 This is the company that I worked. ❌ 是真正的錯,大家要留意,但把介詞「懸掛」在關係子句最後,並不是真正的錯,所以不要把這跟真正的錯混淆。

所以大家學英文時要分清楚:

👉 甚麼是「真正的錯文法」,甚麼是不用擔心的人為標準